马士基Eindhoven-N,年2月17日在日本附近的恶劣天气下停机,导致个集装箱落入船外。
TP6马士基·埃因霍温(MaerskEindhoven)的发动机在年2月17日在日本附近的恶劣天气下停机,导致个集装箱落入船外。随着船舶继续进港并继续进行调查,人们将了解更多细节。在此阶段,马士基不能说出任何有关当前船上集装箱潜在延迟的信息。
据了解,这条船从中国厦门,开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不知道看到这篇文章的你,是否已经知道自己的货物情况。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其实马士基是我们更愿意选择的船,兴许是大公司,有保障。更多的是因为马士基的航线开得多,去哪都可以选择马士基,就好像寄快递外贸小伙伴的第一反应是走DHL一样。
大海是美丽的,也是无情的。
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得不说一个词: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的费用
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依《海商法》第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代替费用:依《海商法》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杂项费用:依《海商法》条,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有趣的是,恰好有个《马基协定》
《马基协定》年发生马基号船诉保险公司案。
在该案中,马基号船在法国波尔多港装货,驶往英国加的夫港。启航前因前桅折断,卸货修理一次。启航后又因碰撞沉船使船体受损,在瑟堡港,又卸货修理一次。
为此船方向保险公司索取两次船舶修理的单独海损损失,及两次卸货、重装及停航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等特殊费用。船方认为后者是应由船货双方共同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
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启航前的特殊费用,理由是当时并不存在共同危险,船方要求不符合《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原则规定。
由于英国法院审理该案时按照规则规定先引用原则后引用条文,判决船方败诉。这一判决引起各国商人极大不满。他们集会协议再发生类似案件时,应按传统解决办法先引用条文,不按马基案件的办法处理。
这一协定称《马基协定》。上述协议会并将这一协定通知各国理算人,说明凡提单或租船合同条款中载明适用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者,均应适用《马基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