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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10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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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是区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直观的标准吗?为什么大陆法系法学家辈出,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名留青史?为什么大陆法系从来都没有放弃对「自动售货机」式完美无瑕的法律体系的热忱?这一系列灵*追问的背后蕴藏的正是解开大陆法系传统奥秘的「钥匙」。今天推荐的这部「大陆法系」第三版所展述的正是寻找这一枚「通关钥匙」的尝试之旅。

约翰·亨利·梅利曼(JohnHenryMerryman)(-年),美国著名比较法和艺术法专家。长期执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帝国主义、艺术和归还》《当代大陆法系:欧洲、拉丁美洲和东亚》等。

罗格里奥·佩雷斯·佩尔多莫(RogelioPérez-Perdomo),委内瑞拉法学家。加拉加斯大都会大学法学教授和前法学院院长,年以来经常担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第三版)(与约翰·亨利·梅利曼合著),《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与劳伦斯·弗里德曼合著)、《拉丁美洲的律师》等。

「大陆法系」第三版[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委]罗格里奥·佩雷斯·佩尔多莫?作品

顾培东吴荻枫?翻译

《美国比较法杂志》《休斯顿法律评论》倾丨情丨推丨荐-成书特点-?理论研究路径大致包含两种,或以宏观视角观其筋骨,探求整体规律;或以微观视角察其纹理,精研毫末。前者力臻犀利,后者务求踏实。《大陆法系》当属前者,作者通过对大陆法传统的历史脉络、学说体系和法律制度中的相关点进行考察和整合,试图以一以贯之的逻辑对大陆法系背后的基本规律进行抽丝剥茧地探究。?本书宏大叙事的气质,既适合法学初学者触摸大陆法系筋骨,窥一斑而知全豹;也适合法学深入者用以检验既有的知识结构和体系贯通,处一隅而知全局。一本著作的价值不在于纸板的厚度,而在于思想的锐度,谨此与诸君共飨!━━━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法大学腾讯讲席教授。著有《我的法治观》《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等书著,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获评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吴荻枫:西南*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讲师,译著有《和平与爱》、《福利国家之后》(合译)等。

民法法系(Civillawtradition),或者说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是世界上过去或现在的诸多法系中,分布最为广泛的法系,不仅包括整个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还包括东亚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在普通法系为主体的国家中也有零星的存在,如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那么,是什么让这些国家都被归为大陆法系?或者说,大陆法系的特征是什么呢?最大的误解莫过于认为大陆法系的特点就是以成文法特别是法典为主。实际上,成文法或法典超越法系广泛存在,中国古代有《唐律》《明律》等,美国联邦和各州也都有大量的成文法,单论数量和篇幅,绝不逊色于任何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最重要的不是成文法或制定法,而是支撑其成文法的思想,理性主义和理想主义的思想。大陆法系传统最早可溯源自罗马法,尤其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所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是欲此鸿篇巨制为帝国治国之圭臬,以恢复罗马的光荣与纯粹,并流传后世而千古不朽。经过中世纪后期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后,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编纂法典就成了彰显国家主权的最重要方式,法国和德国尤其如此。法国大革命之后,拿破仑领导编纂《法国民法典》,担负着打破一个旧制度,建设一个新世界的重大使命。拿破仑曾说过:“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而也有法国的法学家留下名言:“我对民法一无所知,我只知道《拿破仑民法典》。”法典所承载的厚望,所充溢的乌托邦精神,由此可见一斑。而德国民法典更是推动德意志民族统一的一大动力。并且,德国精于思辨的法学家们相信,通过研究民族历史可以发现适用于本民族的恒定规则,《德国民法典》便是其民族精神的凝聚,法律科学的发展将法典的立法水平推向了前无古人的高峰。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虽然情况各有不同,但其主要法典的编纂制定也都与民族国家的独立和发展息息相关。总之,在大陆法系的理念中,法律不仅仅是治理社会、解决纠纷的工具,在权威上,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君主或人民的意志;在精神上,法律是民族之象征,理想之实现;在智识上,法律是社会之经纬,永恒之真理。这种超越性的思想,又顺理成章地产生了以下现象:一、对法官造法的绝对否定。既然法典已臻于至善,法官就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按图索骥在法典中寻找答案,便可作出正确判决。由法官对法律进行立法式解释既是不必要的,也是危险的,很可能贬损法律的上述超越性价值。将旧司法制度作为革命对象的法国更是对法官百般警惕,新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司法权隔绝于立法权和行*权之外。因此,大陆法系各国普遍不承认判例的效力,禁止法官造法,限制法官解释法律(虽然在现实中这只是一厢情愿)。对行*权和立法权的监督也由至少在形式上不同于普通法院的机构来担任,由此,产生了独立于普通司法系统的行*法院,ConstitutionalCourt或ConstitutionalCouncil。相应地,法官的地位也就类同于其他公务员,而非如英美法系法官那样富有创造性和权威性。二、对法律“确定性”的绝对强调。法律既是至上的权威,又是永恒的真理,那么,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就是毋庸置疑的最高价值。为了个案的公平,或为了适应时代的变迁,而牺牲法律的确定性都是不可取的。为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也不享有个案的衡平权。可见,即使有卷轶浩繁的法律法典,而缺乏大陆法系国家寄予法典的深刻内涵,或者有着迥然不同的立法思想,那么,就很难将之归于大陆法系之中。尤其是将法律当做纯粹的工具,乃至一时的权宜之计,更与大陆法系的理想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精神格格不入。制度可以引进,但制度背后的思想却很难在缺乏相应文化的土壤中落地生根,正如《大陆法系》一书的作者美国法学家梅利曼所言:

“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历史悠久且根深蒂固的一部分。基本的法律意识与深刻的社会、*治、经济思想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密切联系。法律源于其他文化,又为其他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两者之间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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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第三版方丨家丨品丨荐-《美国比较法杂志》-这本小册子不仅可读性强——这本身就是一个壮举,而且在民间传统的讨论和大陆法系的实践方面也富有洞察力和煽动性。本书通过对大陆法系的历史、*治和社会维度进行深入思考,对大陆法系进行了生动而鲜活的介绍。-《休斯顿法律评论》-对大陆法系的起源、发展和哲学内涵的最简明易懂的描述....这本书是为那些不熟悉比较法和法律制度的人而写的,它将大陆法系传统与英语国家的英美法系传统区分开来……(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第一章 两大法系概说第二章 历史起源第三章 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第四章 法律渊源第五章 法典与法典编纂第六章 法官第七章 法律解释第八章 确定性与衡平性第九章 法学家第十章 法律科学第十一章 民法的一般原理第十二章 法律活动第十三章 法院系统第十四章 法律的分类第十五章 法律职业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第十七章 刑事诉讼程序第十八章 违宪审查第十九章 观点透视第二十章 大陆法系的未来推荐阅读书目索 引-END-点击文末下方长图可至猎卷书店购买更多经典好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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