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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更新读案例离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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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女与易某男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结婚,××××年××月生育儿子易某某(现年13岁)。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性格古怪,大男子主义,经常动手打人,夫妻感情破裂。年9月李某女向上高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11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易某男于年12月6日又暴打李某女,双方已没有任何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李某女抚养,易某男依法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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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女、易某男于年7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上高县民*局登记结婚。××××年××月2日儿子易某某出生,现年13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年7月因琐事双方发生打闹,女方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年9月女方向上高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一直分居至今。年6月女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年6月女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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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未到庭

2、?开庭后,李某女申请对共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后,一审法院依程序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易某男,易某男表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同意离婚,但表示小孩要求由其抚养,家庭财产不同意分割给女方。

3、?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小孩已年满13岁,一审法庭征询小孩易某某本人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4、?共同财产:1.年3月25日购买的位于上××××)的小产权住房壹套和车库壹间。年7月26日经上高县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估价现值为元。2.其余家庭财产:年4月裸价元购买的中华牌赣C×××**小型轿车一辆(现在男方处)、冰箱一台、液晶彩电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1.5P挂式空调一台、布艺沙发一套、茶几一张、电视柜一台、席梦思床三张、台式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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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结婚证、购房协议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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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判要点:

1、?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不到庭,易某男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诉讼采取不到庭漠视回避的态度,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也反映出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庭后易某男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

2、?对小孩抚养权问题,李某女、易某男均主张由自己监护,小孩已年满十三岁,一审法庭征询小孩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且李某女、易某男分居期间,小孩也一直由女方照顾,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出发,由女方抚养更宜。

3、?位于上××××)的小产权住房壹套和车库壹间归女方所有,房内现有的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

4、?中华牌赣C×××**小型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

5、?儿子易某某,由女方负责抚养成人,男方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元,从年6月起直至小孩十八岁(合计抚养费元)。抚养费男方不需要另外支付,用其应分割到的家庭财产差价折抵。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有权探视小孩;

6、?双方各自的衣物及个人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

7、?案件受理费元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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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

1、?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产生的法律后果

2、?孩子岁数较大时,本人意见对抚养权的归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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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的问题是:

1、?一审如何裁判共同房屋归女方?

2、?抚养费直接折抵是否存在未经男方同意处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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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阅卷,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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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男为与被上诉人李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于年8月11日作出的()赣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由于易某男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本案于年12月12日被裁定中止审理,后易某男被判处有期徒刑关押在洪都监狱,本案恢复审理,并分别对李某女、易某男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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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男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判决;改判位于上××××)的小产权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屋内财产归男方所有;儿子易某某由男方抚养成人,女方支付抚养费;李某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9万元,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配;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位于上××××)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归李某是错误的判决。李某至少隐瞒了4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易某男与李某从××××年结婚之后,易某男就在外务工,在外面开卧铺车,并且卧铺车也有股份,当时易某男每月至少可以挣0-元/月,易某男把挣的这些钱都寄回了家。易某男一直在外务工至年,打了近10年工,至少寄回家70-80万元,扣除购买房屋10.6万+装修花了13万,共24万元左右及除去家庭一些开支,李某手里至少还有40万元,这些钱李某隐瞒了没有向法院说明,所以该部分钱理应拿出来分配。李某在上高县步行街经营一个服装店,店名叫“唯依服装店”,店内资产至少有8万,该部分钱也应当予以分配,原审法院漏判了。在年,易某男与其它二个股东,购买了二辆半挂车从事运输业务,当时为按揭车辆,经营了一年零6个月,因行情不好,且经常出车祸,每年发生五至六起车祸,当时买车时就借了易某男妹夫15万元,后来实在无法经营下去,所以导致易某男亏损二十多万元。易某男向其妹夫借款15万元的事及亏损的事,李某也知道。所以该15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还向其他亲戚借了3万元,共负债18万元,李某理应承担一半即9万元。二、一审法院没有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均分配财产,导致李某多分财产元。上高县胜利东路小产权房屋一套,就按法院评估价为元,屋内的财产包括冰箱、洗衣机等至少5万元(车库值8万元),易某男所驾驶的中华牌赣C×××**轿车于年4月裸价元,现在已开一年多,至少值4万元。所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0)÷2=元,减去小孩抚养费元=元,再减掉车辆价值4万,那么李某也应另外给付(-)=元给易某男。三、婚生儿子易某某应当由易某男抚养成人,法院判决由李某抚养是错误的。易某男付出了许多心血来照顾这个家和抚养这个小孩,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易某男一直在外挣钱养这个家,而李某却在家里,与小孩接触的时间当然多一点,也更亲近一点。但是法院判决小孩归谁抚养,不能以谁更亲近为原则,而是应当以谁抚养这个小孩更有利,及按照审判实践来决定。从易某男与李某各方面条件来讲,易某男在经济能力上比李某更优越,而且儿子按照审判实践也多数判给男方抚养,女方以后不便于,也无能力管理好男孩子,所以把儿子判给易某男应当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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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易某男要求分割房产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诉争房屋属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小产权房,评估价为元(含车库),一审法院判决小孩易某某归李某抚养,并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并无不当。李某并没有隐瞒任何财产,不存在易某男认为的李某有隐瞒财产的行为。上高县步行街的服装店李某没有任何股份,只是帮其妹妹打工而已,若不相信可依法调取“唯依服装店”的工商信息。易某男所谓的外债15万元根本不存在,而且李某又不知情。不可能经营的货车每年都有5-6起车祸。即便易某男借款也不是用于家庭,与李某没有关联。儿子易某某不宜由易某男抚养,而应由李某抚养为宜。易某某已年满13周岁,一审法院已经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李某生活,并非李某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易某男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均认定事实清楚,所有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驳回其无理上诉,判决维持原判,以充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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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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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争议:1、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2、共同所有的一套小产权房(含车库)和房内家电等财产分配的问题;3、是否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2、?关于小孩的抚养和抚养费的问题,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小孩和母亲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更长,也正在读初三,为了不改变小孩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均同意他们的儿子易某某由李某抚养成人,易某男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小孩,在本案中不判决易某男承担抚养费,由易某男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自愿支付抚养费至易某。

3、?关于财产分配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位于上××××)的小产权住房壹套、车库壹间、房内现有的家具家电归他们的儿子易某某所有,李某在易某某能独立生活前对该房产具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对房内设备具有使用权,易某男不得对李某如何使用该房产进行干涉,待易某某成年后由易某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考虑到易某男刑满释放后无处居住,双方均同意待易某男刑满释放后半年内可在本案诉争的房产内居住,半年期满后即不得再居住在该房产内。双方一致同意将中华牌赣C×××**小型轿车一辆归易某某所有,待易某男刑满释放后李某将该车过户至易某1名下。

4、?关于易某男提出的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和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夫妻债务的主张,易某男至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他们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李某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易某男之后在有效的期间内有相关的证据证实确实存在上述主张的情形,可另行起诉,在本案中,对易某男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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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关于房产的归属和抚养费问题自愿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该部分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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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赣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五项判决;

二、变更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赣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为位于上高县胜利东路(段家村)的小产权住房壹套和车库壹间归易某2所有,房内现有的家具家电归易某2所有,易某1对该房产享有六个月(从刑满释放次日起计算六个月)的居住权,六个月期满后,李某在易某2成年前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易某2成年后对该房产享有处分权;

三、变更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赣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判决为中华牌赣C×××**小型轿车一辆归易某1所有,易某1要协助李某将该车过户至易某1名下;

四、变更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赣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判决为儿子易某2,由女方负责抚养成人,易某1在不影响易某2正常生活和学习情况下,可探望易某2。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易某1承担,房屋评估费0元由李某、易某1各承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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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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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

1、?二审未开庭审理的理由

2、?上诉人二审上诉的理由:对原审裁判的不服,以及新加的夫妻共同债务

3、?二审中基于双方当事人对部分问题达成新协议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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